- 索 引 號:QZ05106-0600-2025-00061
- 發布機構:石獅市自然資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28
- 標題:石獅市自然資源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石獅市建設工程項目剩余砂石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 備注/文號:獅自然資源規〔2025〕6號
- 發布日期:2025-07-28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
《關于進一步規范石獅市建設工程項目剩余砂石土管理規定(試行)》已經2025年第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予以認真貫徹落實。
石獅市自然資源局
2025年7月28日
關于進一步規范石獅市建設工程項目剩余砂石土管理規定(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福建省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辦法》、《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自然資源資產價格整體評估技術指引(試行)>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4〕46號)、《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福建省規范和完善砂石開采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閩自然資發〔2023〕51號)、《泉州市砂石資源管理規定》和泉州市委市政府關于土地平整項目涉及砂石處置工作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設工程項目剩余砂石土管理,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防止國有資源資產流失,杜絕非法開采砂石土現象,本著公開、有償、生態保護優先的原則,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基本原則
(一)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二)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
(三)禁止以臨時用地、臨時取土點、土地整治、工程建設、生態修復、地質災害治理、設施農用地等名義非法開采砂石土資源。
(四)不得以調撥、調劑等方式處置砂石土資源。
(五)建設工程項目范圍內剩余砂石土的處置應當遵循“依法公開有償”原則。
二、處置范圍
建設工程項目范圍內剩余砂石土是指工程項目按照批準的建設施工方案要求,在建設施工期內或供地前,因項目建設需要在本項目批準用地紅線范圍內進行開挖山體、掘進、平整和削坡減荷等行為而產生的,除本工程項目建設自用外的剩余砂石土。海砂、河砂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我市行政管轄區域內,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項目范圍內剩余砂石土的處置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一)建設工程項目
單宗經營性產業項目;
(二)場地平整項目
連片場地平整項目;
(三)其他工程項目
1.市政道路、公路工程、園林綠化、港口碼頭、港航工程、水利設施、園區基礎設施、安置房、市政地下管道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等工程;
2.宗教、殯葬以及風景設施等特殊工程;
3.已批準的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程;
4.利用集體土地建設工程項目(不包括農村宅基地)。
三、處置主體
(一)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所涉及的建設工程項目,由市自然資源局牽頭組織,具體負責項目剩余砂石土資源的處置工作。建設項目供地后因工程項目設計方案需新增的,由屬地鎮(街道)具體負責項目剩余砂石土資源的處置工作,處置程序參照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其他工程項目。
(二)本規定第二條第(二)項所涉及的場地平整項目,由市國投集團負責場地平整和砂石土資源的處置工作,剩余砂石土有償處置工作應在土地出讓前完成。
(三)本規定第二條第(三)項所涉及的其他建設工程項目,屬于市政投資項目的,由工程建設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市屬國有企業負責處置工作;其他項目由各鎮(街道)負責處置工作。
四、處置程序
(一)建設工程項目
1.儲量核實。由市自然資源局委托地質勘查資質單位編制建設工程項目剩余砂石土方儲量核實報告,剩余砂石土方儲量不扣除本工程項目建設自用砂石土方。
儲量計算規則:以項目用地紅線范圍作為場地平整和地下室(地下室僅限城鎮住宅和商業服務業等項目,不涉及擬單宗出讓工礦倉儲建設項目地塊)開挖范圍;以直接相鄰的城市道路或路邊綠化帶(覆土面層)標高作為場地平整設計標高;城鎮住宅和商業服務業等項目以場地平整設計標高向下7米作為地下室開挖深度。
2.處置價格確定。由市自然資源局委托有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價款評估。出讓起始價由市自然資源局集體研究確定。
3.編制處置方案。由市自然資源局在擬定項目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時,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自然資源資產價格整體評估技術指引(試行)>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4〕46號)要求,以自然資源資產包的形式將剩余砂石土處置方案作為出讓方案內容,一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4.資源處置。處置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剩余砂石土應當與項目用地合并進行拍賣、掛牌,剩余砂石土出讓起始價計入拍賣、掛牌起始價。拍賣、掛牌后,產生溢價的,按溢價率乘以出讓底價確定最終處置價格。
5.其他要求。實際開挖范圍(數量)不足儲量核實范圍(數量)的,不再退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
(二)場地平整項目
1.儲量核實。由處置主體根據地塊規劃設計條件、土地平整的平面范圍和豎向控制高程等要求,編制場地平整施工方案并經專家論證通過;并委托地質勘查資質單位編制建設工程項目剩余砂石土方儲量核實報告,市自然資源局參加地勘單位組織的專家評審審查確定資源儲量。
2.處置價格確定。由處置主體委托有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價款評估;剩余砂石土方量超過10萬方的,應委托2家以上有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評估,取最高評估價。出讓起始價由市自然資源局集體研究確定。
3.編制處置方案。由處置主體結合經論證通過的場地平整施工方案制定剩余砂石土處置方案,聯合市自然資源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4.資源處置。處置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納入石獅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有償處置,原則上采取公開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經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交易后,由處置主體與剩余砂石土處置競得人(以下簡稱“處置競得人”)簽訂剩余砂石土有償處置協議。出現流拍、流標、無人摘牌的,起始價下調15%,再次組織公開招拍掛;下調后的起始價低于基準價的,處置主體聯合市自然資源局報經市政府審定后,可以基準價協議出讓。
(三)其他工程項目
1.剩余砂石土量核實。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取得項目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委托有資質設計單位根據本工程項目總平圖的用地紅線范圍內使用砂石土量進行測算,編制自用量報告;暫未取得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自用量報告需經3名以上具有高級職稱的建筑類專家書面認定意見確認。其自用量只能用于本項目場地平整回填、擋土墻及護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土資源量;未經允許,禁止外運加工。處置主體委托地質勘查資質單位結合自用量報告編制工程項目剩余砂石土方量評估報告及施工方案,并經專家論證通過。
2.處置價格確定。由處置主體委托有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價款評估,出讓起始價由市自然資源局集體研究確定。
3.編制處置方案。由處置主體結合經論證通過的施工方案制定剩余砂石土處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若涉及市屬國有企業的,聯合行業主管部門或市自然資源局報送。
4.資源處置。處置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納入石獅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有償處置,原則上采取公開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經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交易后,由處置主體與處置競得人簽訂剩余砂石土有償處置協議。出現流拍、流標、無人摘牌的,起始價下調15%,再次組織公開招拍掛;下調后的起始價低于基準價的,處置主體(若涉及市屬國有企業的,聯合行業主管部門或市自然資源局報送)報經市政府審定后,可以基準價協議出讓。
五、處置方案管理
剩余砂石土處置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應抄送自然資源、財政、公安、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城管(水利)、市場監督、屬地鎮(街道)等相關部門。處置方案內容應包括:
(一)明確地塊規劃設計條件、場地平整或施工建設的平面范圍、地塊控規豎向控制高程、平整終了要求;
(二)明確場地平整或施工建設過程產生砂石土總量、自用量、剩余量和出讓收益評估情況,以及砂石土處置方式;
(三)明確砂石土采挖施工安全監督管理、邊坡修復、水土保持、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對周邊道路和橋梁隧道的影響、揚塵治理等要求;
(四)明確項目場地平整或施工建設時間期限;
(五)明確剩余砂石土處置方式以及出現砂石土比例較大偏差的調價機制;
(六)明確相關監管部門和建設(承辦)單位的工作責任和監管職責;
(七)明確對不按照處置方案和合同履行出現違規違約行為的處理辦法。
六、規范收益管理
(一)建設工程項目剩余砂石土資源原則上應單獨公開有償處置,不得扣除開挖成本(法律法規規定或其他需要政府部門負責場地平整情形除外),不得將工程采出的砂石土資源抵扣工程款。
(二)剩余砂石土經公開有償處置后,處置競得人應在30天內將有償使用費全額上繳國庫,未足額繳清的,不得進場施工。
(三)剩余砂石土有償使用費財政收入優先安排用于與處置主體剩余砂石土處置相關的成本性支出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相關支出。處置主體涉及的計量、評估、出讓、處置復核、施工等成本性支出費用按實核算,每半年按財政經費審批流程報批請款。市屬國企作為處置主體的,另按資源收益的15%撥付給市屬國企作為工作經費。
七、處置要求
(一)處置權競拍人的資格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參加競買(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除外)。
(二)處置競得人享有砂石土處置權,要嚴格按照出讓文件、場地平整(建設施工)方案等相關要求,按期完成處置工作。場地平整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最長不超過2年(按合同約定動工之日起算)。處置競得人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處置完畢;逾期未處置的由處置主體按照招投標方案、合同違約等規定執行。
(三)處置競得人要嚴格按照出讓文件、場地平整(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方案以及安全生產有關規程要求,認真履行砂石土開采及施工期間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得超出批準的平面范圍和豎向控制高程進行開采。涉及爆破作業的,應依法向公安部門申請,確保爆破作業安全。
(四)處置作業不得危害周邊道路、橋梁、隧道等設施的安全,如因處置作業對周邊道路、橋梁、隧道等設施產生破壞,處置競得人或自行處置人應及時修復,并承擔一切相應財產損失賠償和相關法律責任。
(五)處置競得人要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和揚塵防治的主體責任;要按照水土保持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組織編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要按照環保相關法律法規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要在施工過程中采取有效的揚塵治理和防治措施。對山體開挖形成的終了邊坡高度超過8米的,處置競得人要按照《福建省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管理規定》嚴格落實勘察、邊坡支護設計、施工、檢測,監理、監測、驗收等規范要求,確保安全。因處置工作造成周邊地表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地災隱患的,應負責在限期內完成生態恢復治理工作。
(六)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供地后因工程設計新增及第(二)、(三)項所涉及的剩余砂石土處置項目必須由處置主體聘請第三方監理單位全過程監管。未經依法依規處置,嚴禁出售、倒賣、非本建設工程項目批準范圍回填或運出本工程建設批準范圍。
(七)剩余砂石土在經處置主體同意并依法取得合法項目用地、環評等手續后可用于加工生產毛石、建筑用碎石、機制砂、洗砂等,不得用于生產飾面用石材。
(八)建設項目剩余砂石土需臨時用地堆放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堆放場必須做好安全、環保、水土保持、揚塵防治等措施。項目場地平整或建設項目施工期結束后,處置競得人應及時做好清場工作。建設項目自用砂石土原則上應當在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堆放;確不能堆放的,應在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外就近申請審批臨時用地用于堆放砂石土,并由建設單位負責做好有關防護措施;臨時用地處置施工完成后,要做好復綠、復耕等生態環境修復治理措施工作。如發現擅自將自用砂石土外運銷售、倒賣的,處置主體單位應及時制止,涉嫌違法犯罪的要立即移交相關執法部門處理。
(九)處置競得人要認真做好源頭監管,按照“來源可追蹤、去向可查詢”要求,建立砂石土出場、經營、使用等可追溯的統計臺帳,實行人防、物防、技防等監管措施,嚴禁車輛超限超載出場。
八、強化過程監管
加強對建設工程項目剩余砂石土利用管理,鐵路、交通、住建、水利、港航等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負責本行業建設工程項目的砂石土開采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管。各鎮(街道)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有關部門按職能落實監管職責,共同監管建設工程項目剩余砂石土處置工作。
施工現場的日常管理上,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的建設項目,由屬地鎮(街道)負責。第二條第(二)項的建設項目,由國投集團負責。第二條第(三)項的建設項目,屬市政投資項目的,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市屬國有企業負責;其他項目,由各鎮(街道)負責。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相關審批文件及處置方案要求,加強日常監督管理,督促處置競得人落實砂石土開采及施工期間安全生產責任和砂石土源頭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揚塵防治等各項工作,按期完成處置任務。依據項目砂石土資源數量和施工難度的處置進展情況,每周或每月定期對項目內砂石土資源的處置過程進行核查,測量項目范圍和標高;對超出工程批準范圍和標高采挖砂石土的,應當及時制止和責令恢復治理,并將有關情況報告相關職能部門。
(一)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落實礦產資源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并落實巡查制度,負責轄區內處置項目巡查監管;根據(獅政辦〔2016〕73號)等文件要求,負責轄區內處置項目現有建筑物和構造物拆除、墳墓遷移及揚塵治理和監管,負責督促林權所有者辦理林木采伐相關許可證;對未經批準擅自出讓建設工程項目范圍內剩余砂石土、超范圍采挖砂石土的,及時制止并督促處置主體做好環境及安全隱患治理修復等有關工作,依法移交相關職能部門。
(二)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牽頭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指導建設(承辦)單位做好建設工程項目范圍內剩余砂石土處置工作。
(三)交通和港口發展局:負責本級交通主管部門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類項目場地平整工程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交管及城市管理部門做好道路運輸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督促監理、施工單位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做好按規定報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類項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五)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做好水利設施建設類項目場地平整及工程建設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依法查處剩余砂石土處置過程的破壞水土保持、違法占地、破壞耕地、破壞森林資源、未經批準或超批準范圍和標高采挖砂石土、非法采礦等行為;負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監管工作,組織開展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理工作;督促指導各鎮(街道)開展夜間、午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處罰。
(六)泉州市石獅生態環境局:負責依法查處剩余砂石土處置過程的破壞環境違法行為。
(七)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砂石土價格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
(八)市公安局:負責平整施工過程中民爆物品的監管工作,對工作中發現或相關部門移交的非法采礦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嚴厲打擊砂石土領域涉黑涉惡違法犯罪行為。
(九)市財政局:負責指導剩余砂石土處置收入上繳國庫管理工作,保障剩余砂石土處置相關的成本性支出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相關支出。
(十)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石獅市供電公司:負責電力供應審批,依據屬地主管部門及職能部門批復意見供電,打擊未經批準的碎石加工單位擅自用電行為,配合屬地主管部門或職能部門對決定關閉取締的碎石加工點電力設施設備進行拆除。
(十一)其他相關部門根據部門職責做好監管。
九、強化源頭管控
(一)建設項目采挖砂石土監管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屬地鎮(街道)應對建設工程項目開展巡查,巡查頻率不少于每兩周一次,巡查時要詳細了解相關建設工程項目砂石土采挖及砂石土使用情況,若發現未經批準擅自組織加工對外銷售砂石土行為的,應第一時間制止、報告,依法移交相關職能部門。
(二)強化部門間信息共享和協同配合,處置主體應及時將處置結果抄告自然資源、財政、公安、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水利、市場監督等涉及相關職能部門,各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落實日常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監管臺賬。加強砂石土開采、運輸、銷售、使用的全過程監管,嚴肅查處無證開采、越界開采、破壞性開采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項目建設現場監管,突出打擊各類以工程名義超建設工程項目范圍、超量開采砂石土或未按要求擅自處置砂石土資源的違法采礦行為。
十、強化事后監管
(一)項目砂石土處置采挖后復核。項目砂石土處置采挖完成后,處置竟得人應向處置主體申請項目處置復核驗收,由處置主體負責復核工作,委托技術單位編制復核報告,將復核情況報市自然資源局備查。確保不越界,不超標高,不超期采挖,若因項目工程設計要求,實際開挖量超出處置量,處置競得人(或建設單位)應按照成交單價依法依規予以補繳。對涉嫌違法采礦的,依法移交相關職能部門。
(二)項目砂石土處置采挖后工程建設監督閉環。嚴格土地相關管理辦法,根據土地合同約定建設工期,完成工程建設。建設施工期間,由建設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管,建立工程建設工期倒排表,按期完成項目工程建設。
十一、其他
(一)大型建設項目(如水利設施、公路、產業群等建設工程項目)紅線范圍內剩余砂石土處置前,應按照《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開展壓覆礦產資源區域評估的通知》(閩自然資發〔2019〕138號)要求開展壓覆礦產資源區域查詢和評估工作。
(二)國家、省級對關于工程項目建設除自用外剩余砂石土的處置要求和收益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以上級規定和要求為準。
(三)涉及保密、軍事、應急、特殊性工程等項目的可利用余棄砂石土處置項目,可由建設單位自行制定處置方案上報市政府批復同意后組織實施。
(四)工程施工涉及耕作層土壤剝離和工程渣土的,按照《福建省自然資源廳、福建省農業農村廳關于推進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工作的通知》(閩自然資發〔2020〕10號)和《石獅市城市管理局等9部門關于印發<石獅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的通知》(獅城管〔2023〕72號)文件要求實施,上述文件如有修訂,以最新文件為準。
(五)對本規定實施前已處置但尚未完成的,按照已批處置方案或簽訂合同約定繼續執行,其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要求執行;對已供地但未處置的地塊參照本規定要求執行。
(六)本規定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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