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5103-3100-2025-00070
- 發布機構:石獅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29
- 標題:石獅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市八屆人大四次會議第0099號建議的答復
- 備注/文號:獅人社函〔2025〕128號
- 發布日期:2025-07-31
蔡祥山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將祥芝鎮祥運村村民納入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對象的建議》(第0099號)收悉,該建議由我單位會同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局辦理。現答復如下:
您建議由市政府收儲祥芝鎮祥運村圍墾土地,對祥運村圍墾的144.5畝土地進行征地確認,并將祥運村村民納入失地養老保障,祥運村村民將自愿自動放棄該圍墾土地的征遷補償款。
一、政策規定
1、省政府規定。根據閩政辦〔2008〕28號、省政府令〔2016〕177號規定,被征地農民保障的對象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①經政府依法征收農村集體耕地后,被征地農戶人均剩余耕地面積低于所在縣(市、區)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的30%,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耕地承包權;②征地時為在冊農業人口或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戶籍的被征地農民。
2、我市規定。獅政綜〔2017〕143號規定,被征地保障條件為:2008年2月19日以后經政府依法征收集體耕地后,被征地農戶人均剩余耕地面積低于2007年全市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的30%(0.075畝/人)或全村(村民小組)被征收土地面積超過70%,且在征地時享有第二輪農村集體耕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二、存在問題
根據省和我市規定,申請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應同時滿足土地被征收面積要求和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耕地承包權在冊農業人口或被征地農民兩個條件。祥運村因歷史原因,祥運村也未實際落實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位于跨鎮區的圍墾土地未承包給村民,即祥運村村民未實際擁有集體耕地承包權,村民戶口為非農,非在冊農業人口。
綜上,依現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規定,祥芝鎮祥運村不符合納入失地農民養老保障的條件。你村圍墾土地為歷史遺留問題,涉及多方權益,若圍墾土地由政府收儲,建議采用征地補償方式解決或待政策變化適時研究解決。
分管領導:王名體
經辦人員:鄭聲茂
聯系電話:0595-88714823
石獅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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