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5101-0200-2023-00008
- 主題分類:法規規章和規范
- 發布機構:石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1-19
- 標題:石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石獅市鼓勵社會捐贈公益設施冠名辦法的通知
- 備注/文號:獅政辦規〔2023〕2號
- 發布日期:2023-02-03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石獅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及上級駐石有關單位:
《石獅市鼓勵社會捐贈公益設施冠名辦法》已經2023年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石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石獅市鼓勵社會捐贈公益設施冠名辦法
為鼓勵、引導海內外鄉賢、社會各界捐資助力我市公益事業發展,進一步規范捐贈捐建公益設施冠名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福建省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捐贈公益設施適用范圍
(一)本辦法所指的捐贈公益設施為我市行政區域內擬建、在建和既有公共設施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學校、醫療機構、文體場館、養老機構、公園廣場、道路、其他社會公共設施等。
(二)對于既有公共設施的捐贈冠名,如有其他出資方且出資比例較高(20%以上)的,需征得相關出資方同意,無異議后方可冠名。
(三)因撤并、拆遷或布局調整擬變更設施權屬的未冠名設施,不得接受捐贈冠名。
(四)對具有一定歷史文化背景,具有深刻內涵和傳承意義的設施名稱,應慎重更改冠名。
二、捐贈方對象
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受贈方及其主管部門
(一)學校:市教育局。
(二)醫療機構:市衛生健康局。
(三)文體場館:市文化體育和旅游局。
(四)養老機構:市民政局。
(五)公園廣場:市城市管理局。
(六)道路:市交通和港口發展局、城市管理局。
(七)其他公共設施:相關部門、鎮(街道)。
四、冠名原則
(一)堅持平等自愿原則,符合公益目的。
(二)公益設施捐贈冠名要有利于良好的社會導向,既維護受贈方的正當權益,又兼顧捐贈方的合理要求。冠名權的行使,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接受附有影響公平競爭條件的捐贈。
(三)冠名的企業或個人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信譽,無嚴重違紀違法失信行為,冠署的名稱應無不良影響。捐贈方捐贈的資金應當是通過正當合法方式取得并有權處置的資金。
五、冠名標準
(一)公益設施捐贈取得冠名權按如下標準執行:
1.公益設施造價500萬元以下的,原則上捐贈方捐贈額應達到設施造價的40%;
2.公益設施造價500萬元(含)~1000萬元的,原則上捐贈方捐贈額應達到設施造價的35%;
3.公益設施造價1000萬元(含)~2000萬元的,原則上捐贈方捐贈額應達到設施造價的30%;
4.公益設施造價2000萬元(含)~1億元的,原則上捐贈方捐贈額應達到設施造價的20%;
5.公益設施造價1億元(含)以上的,原則上捐贈方捐贈額應達到設施造價的15%。
(二)既有設施造價按以下方法計算:10年內建成的設施造價以原決算造價為準,10年以上設施參照現行新建同類設施造價折算設施的現有價值,以折算后的價值作為設施造價。
(三)冠名擬建、在建設施以及冠名既有設施的,捐贈資金應在捐贈協議簽訂3個月內全部到賬。
六、捐贈資金管理
(一)為加強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捐贈方應與受贈方、市慈善總會(或市教育基金會)簽訂捐贈協議,明確各方權責。
(二)捐贈冠名設施如屬教育類項目,捐贈資金匯入市教育基金會賬戶;如屬醫療、文化類等其他公益項目,捐贈資金匯入市慈善總會賬戶。
(三)捐贈資金用于設施擬建、新建的,所捐資金應全額轉撥受贈方或其主管部門用于設施建設。
(四)通過既有設施冠名方式接受捐贈的,按協議約定和相關章程進行管理。
1.匯入市慈善總會的,其捐贈金額的95%作為限定性捐贈轉撥受贈方或其主管部門,具體用途由捐贈方與受贈方在協議中約定;捐贈金額的5%作為非限定性捐贈,由市慈善總會統籌,作為面向全市的慈善基金,用于《石獅市慈善總會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支出。
2.匯入市教育基金會的,其捐贈金額的90%作為限定性捐贈用于受贈方,資金可轉撥受贈方或其主管部門,具體用途由捐贈方與受贈方在協議中約定;捐贈金額的10%作為非限定性捐贈,由市教育基金會統籌,作為面向全市的教育基金,用于《石獅市教育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支出。
七、冠名申請程序
(一)捐贈方與受贈方達成捐贈冠名意向。
(二)捐贈方與市慈善總會(或市教育基金會)簽訂捐贈協議。
(三)受贈方向主管部門提出設施冠名申請。
(四)主管部門審核捐贈冠名申請,聽取相關鎮(街道)、村(社區)意見。
(五)市政府審批捐贈冠名申請。
(六)捐贈資金在規定時間內全數匯入市慈善總會(或市教育基金會)賬戶。
(七)對設施進行冠名設置。
八、冠名(標志)設置
(一)在符合相關規定下,捐贈方可在設施或內部設施的顯著位置設置牌、匾等標識物或在設施適當位置銘文紀念,可用于標示冠名意義、記載捐贈事宜等。
(二)標示制作方案需經受贈方主管部門審核。
九、冠名時效
(一)以捐贈設施自然存續周期作為冠名的時限,自冠名之日起生效。
(二)如遇設施整體規劃調整,被冠名設施、內部空間等需拆遷的,則冠名有效期自動終止。
(三)如捐贈方出現違反社會公德、法律規定等嚴重惡劣案件事件,或未按捐贈冠名協議履行相關義務,經研究決定停止或撤銷其捐贈冠名。
(四)其他特殊情況,受贈方與捐贈方雙方協商確定。
十、冠名捐贈監管
(一)市慈善總會、教育基金會要根據約定管理和使用捐贈資金,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二)各受贈方及其主管部門要加強捐贈資金管理,捐贈資金用于符合其宗旨活動和業務范圍的公益事業。要建立捐贈資金管理臺賬,及時公開接受捐贈資金情況和財務管理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三)各受贈方主管部門要加強捐贈取得冠名權的監督管理,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加強監管。
十一、獎勵措施
(一)對捐贈方給予褒獎,并適時舉行頒獎儀式。
(二)充分發揮媒體媒介力量,加大捐贈方熱心公益事業事跡宣傳,傳播社會正能量。
十二、其他事項
(一)本辦法自2023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9日止(有效期五年),由市委統戰部負責解釋。
(二)我市此前相關捐贈文件如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以本辦法新規定為準,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附件:1.石獅市社會捐贈公益設施冠名申請表
2.石獅市公益捐贈協議(慈善總會參考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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