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石獅市交通和港口發展局行政許可公示(第二批)
序號 | 立案時間 | 案由 | 執法類別 | 執法法律依據 | 執法法律條件 | 執法決定日期 | 辦理程序 | 辦理結果 |
1 | 2025/9/10 |
福建省泉運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石獅分公司 道路客運班線中途停靠站點變更 |
行政許可 | 第二十三條 受理一類、二類客運班線和四類中的毗鄰縣間客運班線經營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7日內征求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同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意見;同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0日內反饋,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相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設區的市內毗鄰縣間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相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省際、市際毗鄰縣間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仍協商不成的,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相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一類、二類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由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為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 | 1.具備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資質,變更客運班線許可事項。 2.經征詢中途停靠地同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意見,反饋同意或逾期不予答復。 3.相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一類、二類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決定。 | 2025/9/15 | 受理(窗口經辦人)→決定(窗口負責人審批;窗口經辦人辦結)。 | 獅運管客許〔2025〕3號 |
2 | 2025/9/16 |
泉州超盛物流有限公司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件換發 |
行政許可 |
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范 交公路發〔2008〕382號公布,交運便字〔2014〕181號修訂 |
第十四章 道路運輸證件管理工作規范 第一節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發 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件換發、補發 (一)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在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起提前10個工作日,持原證件(正、副本)到原發證機關換發新證。 (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的時限為道路運輸經營者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換證時應對其經營資質條件進行復核,對違章處理情況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發。換證工作可結合年度道路運輸經營者信譽考核工作一并進行。 (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因損壞、污損,需換發新證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發證機關收回原證件,按原證件編號換發新證。 (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丟失需補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并在所在地的報刊刊登遺失聲明,發證機關予以補發新證,并重新編號。 (五)《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損壞、污損換證及遺失補證的,其證件有效期一律填寫換、補證日期至原證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2025/9/16 | 受理(窗口經辦人)→決定(窗口負責人審批;窗口經辦人辦結)。 | 獅運管貨許〔2025〕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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