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5106-0600-2025-00006
- 發布機構:石獅市自然資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31
- 標題:石獅市自然資源局 石獅市財政局關于印發《石獅市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
- 備注/文號:獅自然資源規〔2025〕2號
- 發布日期:2025-03-31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為加強和規范上級財政林業生態效益補償補助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現將《石獅市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石獅市自然資源局 石獅市財政局
2025年3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石獅市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管理規定
一、為加強和規范上級財政林業生態效益補償補助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森林資源保護,根據《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林業廳關于轉發〈中央財政林業補助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農〔2015〕14號)、《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林業局關于印發〈福建省省級財政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規〔2024〕24號)和《泉州市林業局 泉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泉州市市級財政林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泉林規〔2024〕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償補助資金”)是指中央、省、泉州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林業生態補償方面的共同財政事權資金,主要包括用于天然林停伐管護補助、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自然保護地林權所有者補償等方面的支出。
三、天然林停伐管護補助是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權所有者經濟補償保護和管理支出;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是指用于省級以上公益林林權所有者經濟補償及保護和管理支出;自然保護地林權所有者補償是指用于省級以上林業自然保護地內林權所有者的補償支出。
四、補償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局和市自然資源局共同管理。市財政局負責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并下達預算,組織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以及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等;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以及資金的具體使用管理和監督、項目組織實施及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等。
五、林業生態補償補助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原則上按面積及現行標準分配。補償補助范圍原則上按國土“三調”數據融合后的天然商品林、生態公益林、自然保護地林地面積實行“五年一定”,補助金額根據中央、省、泉州下達的資金進行分解下達。
六、市財政局收到上級預算指標文件后,按相關程序及時將補償資金撥付至市自然資源局;市自然資源局根據上級下達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面積,按照本規定的標準分解撥付補償資金。
七、林業生態補償支出管理
(一)集體所有的林地管護補助支出主要包括:
1.集體經濟補償:是指納入天然商品林、生態公益林、自然保護地的林權所有者的經濟補償,按照責任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由全體村民共享。集體所有者經濟補償費原則上應直補到戶,但林地面積較小(1000畝以下)或人均補償不足50元、林地分布情況復雜或管護難度較大的,可用于林業宣傳、防火、防盜、防病蟲害、監管護林員、管護質量檢查及造林綠化、補植、撫育等支出,或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定通過后用于村集體公益性事業建設。
2.勞務補助:是指用于直接從事天然商品林、生態公益林、自然保護地林地管護工作的護林員勞務補助,由村集體在管轄范圍內統籌用于護林員工資支出。
(二)個人經營管理的天然商品林、生態公益林、自然保護地林地,所有者經濟補償費直接支付給個人或委托村(居)委會發放。
八、市自然資源局要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強化績效運行監控、事中績效評價及績效評價等,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補償資金專款專用。
九、村集體應將補助性支出收支分配情況和管護落實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十、各補償資金的使用單位和個人,要主動接受財政、林業、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補償資金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擴大、改變補償資金使用范圍,不得截留和挪用。對違反本規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十一、本規定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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