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立案時間 | 案由 | 執(zhí)法類別 | 執(zhí)法法律依據 | 執(zhí)法法律條件 | 執(zhí)法決定日期 | 辦理程序 | 辦理結果 |
1 | 2025/5/19 |
石獅市華安冷藏物流有限公司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件換發(fā) |
行政許可 |
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guī)范 交公路發(fā)〔2008〕382號公布,交運便字〔2014〕181號修訂 |
第十四章 道路運輸證件管理工作規(guī)范 第一節(jié)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發(fā) 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件換發(fā)、補發(fā) (一)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在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起提前10個工作日,持原證件(正、副本)到原發(fā)證機關換發(fā)新證。 (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的時限為道路運輸經營者換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換證時應對其經營資質條件進行復核,對違章處理情況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發(fā)。換證工作可結合年度道路運輸經營者信譽考核工作一并進行。 (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因損壞、污損,需換發(fā)新證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向原發(fā)證機關提出申請,發(fā)證機關收回原證件,按原證件編號換發(fā)新證。 (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丟失需補發(fā)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向原發(fā)證機關申請,并在所在地的報刊刊登遺失聲明,發(fā)證機關予以補發(fā)新證,并重新編號。 (五)《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損壞、污損換證及遺失補證的,其證件有效期一律填寫換、補證日期至原證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2025/5/19 | 受理(窗口經辦人)→決定(窗口負責人審批;窗口經辦人辦結)。 | 獅運管貨許〔2025〕17號 |
2 | 2025/5/21 |
石獅市阜康集裝箱儲運有限公司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件換發(fā) |
行政許可 |
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guī)范 交公路發(fā)〔2008〕382號公布,交運便字〔2014〕181號修訂 |
第十四章 道路運輸證件管理工作規(guī)范 第一節(jié)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發(fā) 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件換發(fā)、補發(fā) (一)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在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起提前10個工作日,持原證件(正、副本)到原發(fā)證機關換發(fā)新證。 (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的時限為道路運輸經營者換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換證時應對其經營資質條件進行復核,對違章處理情況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發(fā)。換證工作可結合年度道路運輸經營者信譽考核工作一并進行。 (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因損壞、污損,需換發(fā)新證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向原發(fā)證機關提出申請,發(fā)證機關收回原證件,按原證件編號換發(fā)新證。 (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丟失需補發(fā)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向原發(fā)證機關申請,并在所在地的報刊刊登遺失聲明,發(fā)證機關予以補發(fā)新證,并重新編號。 (五)《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損壞、污損換證及遺失補證的,其證件有效期一律填寫換、補證日期至原證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2025/5/21 | 受理(窗口經辦人)→決定(窗口負責人審批;窗口經辦人辦結)。 | 獅運管貨許〔2025〕18號 |
3 | 2025/5/21 |
泉州市清源物流有限公司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件換發(fā) |
行政許可 |
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guī)范 交公路發(fā)〔2008〕382號公布,交運便字〔2014〕181號修訂 |
第十四章 道路運輸證件管理工作規(guī)范 第一節(jié)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發(fā) 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件換發(fā)、補發(fā) (一)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在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起提前10個工作日,持原證件(正、副本)到原發(fā)證機關換發(fā)新證。 (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的時限為道路運輸經營者換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換證時應對其經營資質條件進行復核,對違章處理情況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發(fā)。換證工作可結合年度道路運輸經營者信譽考核工作一并進行。 (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因損壞、污損,需換發(fā)新證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向原發(fā)證機關提出申請,發(fā)證機關收回原證件,按原證件編號換發(fā)新證。 (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丟失需補發(fā)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向原發(fā)證機關申請,并在所在地的報刊刊登遺失聲明,發(fā)證機關予以補發(fā)新證,并重新編號。 (五)《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損壞、污損換證及遺失補證的,其證件有效期一律填寫換、補證日期至原證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2025/5/19 | 受理(窗口經辦人)→決定(窗口負責人審批;窗口經辦人辦結)。 | 獅運管貨許〔2025〕19號 |
4 | 2025/5/23 |
石獅瑞通物流有限公司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外)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09號第三次修訂)第二十四條、《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辦運函〔2019〕1391號)第十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guī)定》(2012年交通運輸部令第1號公布,2019年交通運輸部令第17號修正)第六條。 | 1.有與其經營業(yè)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2.有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3.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4.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或者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yè),應當按照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tài)監(jiān)控平臺,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監(jiān)控平臺。 5.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運輸長度在14米以上或寬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貨物的車輛,或者運輸重量在20噸以上的單體貨物或不可解體的成組(捆)貨物的車輛)。 6.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車輛,專用容器、設備、設施應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7.從事集裝箱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集裝箱相適應的車輛,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8.從事網絡貨運經營的,應當符合《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關于經營性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的要求,并具備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信息交互處理及全程跟蹤記錄等線上服務能力。 9.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guī)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0.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按照相關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上傳運單數據至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jiān)測系統(tǒng)。 | 2025/5/23 | 受理(窗口經辦人,0.5個工作日)→審查(現場踏勘及窗口負責人審核,2個工作日;)→決定(分管領導審批,0.5個工作日;窗口經辦人辦結,即辦)。 | 獅運管貨許〔2025〕20號 |
5 | 2025/5/26 |
石獅瑞通物流有限公司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外)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09號第三次修訂)第二十四條、《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辦運函〔2019〕1391號)第十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guī)定》(2012年交通運輸部令第1號公布,2019年交通運輸部令第17號修正)第六條。 | 1.有與其經營業(yè)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2.有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3.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4.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或者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yè),應當按照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tài)監(jiān)控平臺,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監(jiān)控平臺。 5.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運輸長度在14米以上或寬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貨物的車輛,或者運輸重量在20噸以上的單體貨物或不可解體的成組(捆)貨物的車輛)。 6.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車輛,專用容器、設備、設施應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7.從事集裝箱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集裝箱相適應的車輛,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8.從事網絡貨運經營的,應當符合《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關于經營性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的要求,并具備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信息交互處理及全程跟蹤記錄等線上服務能力。 9.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guī)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0.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按照相關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上傳運單數據至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jiān)測系統(tǒng)。 | 2025/5/26 | 受理(窗口經辦人,0.5個工作日)→審查(現場踏勘及窗口負責人審核,2個工作日;)→決定(分管領導審批,0.5個工作日;窗口經辦人辦結,即辦)。 | 獅運管貨許〔2025〕21號 |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