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獅市鳳里冰島咖啡廳的生濕面
經抽樣檢測,石獅市鳳里冰島咖啡廳銷售的生濕面,購進日期為2024年8月16日,不合格項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
經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51.2元并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
二、石獅市銀瑪超市的老姜
經抽樣檢測,石獅市銀瑪超市銷售的老姜,購進日期為2024年5月29日,不合格項鉛(以Pb計)。
該經營單位接到不合格報告后啟動召回、開展原因排查和整改,加強員工培訓、落實索證索票及進貨查驗制度等。經查,當事人能如實說明不合格食品的進貨來源,履行了產品追溯和索證索票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
三、石獅市小雙水果店的蜜橘
經抽樣檢測,石獅市小雙水果店攤銷售的蜜橘,購進日期為2024年8月17日,不合格項苯醚甲環唑。
該經營單位接到不合格報告后啟動召回、開展原因排查和整改,加強員工培訓、落實索證索票及進貨查驗制度等。經查,當事人能如實說明不合格食品的進貨來源,履行了產品追溯和索證索票義務,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
四、石獅市樂享購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夏橙
經抽樣檢測,石獅市樂享購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夏橙,購進日期為2024年5月29日,不合格項聯苯菊酯。
該經營單位接到不合格報告后啟動召回、開展原因排查和整改,加強員工培訓、落實索證索票及進貨查驗制度等。經查,當事人能如實說明不合格食品的進貨來源,履行了產品追溯和索證索票義務,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
五、石獅市每鄰優選便利店的老姜、生姜
經抽樣檢測,石獅市每鄰優選便利店銷售購進日期為2024年8月17日的老姜,不合格項鉛(以Pb計);銷售購進日期為2024年8月18日的生姜,不合格項噻蟲胺。
該經營單位接到不合格報告后啟動召回、開展原因排查和整改,加強員工培訓、落實索證索票及進貨查驗制度等。經查,當事人能如實說明不合格食品的進貨來源,履行了產品追溯和索證索票義務,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
六、石獅市付成小吃店的米粉碗
經抽樣檢測,石獅市付成小吃店使用消毒日期為2024年8月19日的米粉碗,不合格項大腸菌群。
經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6000元。
七、石獅德輝商業有限公司的老番鴨
經抽樣檢測,石獅德輝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老番鴨,購進日期為2024年8月16日,不合格項呋喃唑酮代謝物。
該經營單位接到不合格報告后啟動召回、開展原因排查和整改,加強員工培訓、落實索證索票及進貨查驗制度等。經查,當事人能如實說明不合格食品的進貨來源,履行了產品追溯和索證索票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
八、石獅市綠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生濕面
經抽樣檢測,石獅市綠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銷售的生濕面,購買日期為2024年8月16日,不合格項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
經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40元并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
九、石獅市包大發包子店的肉包子
經抽樣檢測,石獅市包大發包子店生產的肉包子,生產日期為2024年7月23日,不合格項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
經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900元并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
十、石獅市愛心島茶餐廳的生濕面
經抽樣檢測,石獅市愛心島茶餐廳銷售的生濕面,購買日期為2024年8月14日,不合格項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
經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23.6元并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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